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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ludao543 发表时间:2011/5/6 8:08:00  

 

 本栏论题: 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17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石油天然气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石油天然气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油气标委会)。
   
    第三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是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储运等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全国油气标委会的宗旨是: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石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发展需求,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与国际接轨,促进贸易和技术交流,保障健康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全国油气标委会的工作机制是:民主协商、协调一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石油工业发展要求,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石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等。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石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研究。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全国油气标委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全国油气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务院石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由国内主要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有关科研单位及院校选派的在职技术主管领导、标准化管理人员、技术专家以及下属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八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标委会一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全国油气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油气标委会可聘请本行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国内主要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协商一致,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依据专业划分设立若干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和直属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具体承担标准制修订、复审等工作。分标委和直属工作组的设置和组建,由全国油气标委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分标委和直属工作组的工作由全国油气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各分标委和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并定期向其主管部门和全国油气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直属工作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分标委和直属工作组委员应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在该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分标委可聘请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也可设通讯成员。
   
    第二十三条 分标委或直属工作组主任委员(或组长)、副主任委员(或副组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顾问由国内主要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协商一致,全国油气标委会审议同意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分标委或直属工作组委员由各相关单位按一定比例自愿申请,分标委或工作组审查推荐,由国内主要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协商一致,全国油气标委会审议同意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分标委通讯成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分标委审查推荐,全国油气标委会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油气标委会和分标委可建立临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和研究等工作。工作组应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全国油气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接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临时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接受秘书长的委托临时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全国油气标委会的工作。委员在全国油气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全国油气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全国油气标委会的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全国油气标委会的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全国油气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全国油气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全国油气标委会顾问从专业领域对全国油气标委会工作给予指导,可参加全国油气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权获得全国油气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全国油气标委会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油气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全国油气标委会领导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秘书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全国油气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全国油气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全国油气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协调、监督各分标委开展工作;
   
    (五)组织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组织提出全国油气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全国油气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七)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实行年会制度,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并形成决议。年会的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讨论的事宜需要表决时,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全国油气标委会年会每年定期召开,由参加全国油气标委会的有关石油公司轮流承办。
   
    第三十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年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事宜,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
   
    第三十一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协调全国油气标委会有关日常工作,研究确定秘书处重点工作等事宜。全国油气标委会秘书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下属分标委和工作组应定期向全国油气标委会报告工作,分标委所属工作组应定期向分标委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分标委和直属工作组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全国油气标委会秘书处。经审核、协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四条 全国油气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分标委和直属工作组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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