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29日公开的、名称为“一种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0820068997.4(以后均简称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月8日,专利申请人为尚勤贵。
该专利存在以下问题:
1、 该专利构成的产品总体结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后简称为“《专利法》”)第五条“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之规定,和触犯了《专利法》第22条“实用性”中的能被使用的规定。该专利总体结构上为区别已有技术,故意省略了安全阀和排气阀,存在严重安全缺陷。电机启动时,其液阻会产生很大的热量将液体加热到沸腾,并使部分水电解成氢气和氧气,这此气体(蒸汽)如得不到及时排出,将会产生爆炸的危险,对用户产生危害,因此该产品不但妨害公共利益,而且不能被使用。以该专利权人为公司法人的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以后简称“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不敢使用自己申请的“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专利结构形式,而使用了专利号为:ZL03112809.2的专利权第一条“电解液贮容器上还设在排气阀”的结构形式。
2、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第一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二款新颖性和创造性之规定。该专利要求书的第一条与已获得发明专利权的 “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ZL03112809.2)第一条相比,其构成和特征的关键词均是由“电解液”液阻(引号内的表示专利号为:ZL03112809.2的叙述,带下划下的表示申请号为:200820068997.4的叙述,下同)、“电解液贮容器”环形液阻箱、“动电极”动极板、“静电极”静极板、“固定套设在电机转轴上”其中心孔滑配在电机转轴上、“弹簧阻力装置”设有弹簧等,其关键词所表述的意义一致,其实质均是“根据电动机实际转速自动接入适当的电阻,并具有基本恒定的启动转矩和功率因数的启动器”提供一种既能连续平稳和基本恒定转矩软启动又能方便维修的一种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即申请号为:200820068997.4与专利号为:ZL03112809.2相比,均是为实现相同的功能,采用相同(相似)的方式,达到相同的效果,唯一的区别只是通过增加斜面和圆球将动静极板的短接方式由径向改为轴向短接方式(进行了一个迂回设计),通过斜面改变运动方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应用到(如从汽车上搬运贷物),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因此它是一个与“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等同的专利,缺少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 该专利轴向短接方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实用性之规定,它是一个迂回(退步)设计。参见打开后的“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内部结构照片,可以看到,以该专利名义生产的产品,并没有采用轴向短接技术方案,而是采用了与“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相同的技术方案,即径向短接方式。其主要原因是:轴向短接方式与径向短接方式相比,所消耗的材料要多、产品结构复杂、制造困难;同时,它与径向短接方式相比,动极板盘将水电阻分割成前后两个室,且压力弹簧要占用水电阻的有效空间,使水电阻的体积减少到已有技术的50%以下,降低了产品的起动性能。而一个专利,从理论上讲,可以采用无数个退步设计方案,更何况该专利申请人,只在该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而在实际生产中放弃了这一虚假方案,因此,该专利缺少实用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的判决中明确指出“改劣实施也是等同物替换的表现形式之一”。
4、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第一条中“环型液阻箱设置成上下盖板的形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6条第二款“以所属技术领域人员能够实现”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实用性之规定。该专利中的“环型液阻箱设置成上下盖板的形式”(按该专利说明书中叙述,是为了“能方便维修”),其主要表现如下:A、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只给出了盖板的外圆与箱体是采用法兰螺栓的联接方式,盖板内圆与轴套的联接方式及方法均没有说明;如内圆采用与外圆相同的联接方式即法兰螺栓的联接方式,螺栓怎样联接?在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是本专业内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如采用电焊联接,又不能实现说明书中提到的方便维修的目的。B、就是不考虑内圆处的联接方式如何实现,仅从密封面的角度来说,它也是无法实现的。如按该专利所述,内圆与轴套的联接为方便维修采用螺栓联接的方式,将在端盖上产生两个需密封的接触面(轴套和外圆环),如一个平面与两个密封面联接,必须保证其中的一个密封面相对另一个密封面来说,是软联接才能有效解决液阻箱漏液的问题。因此,该专利提到法兰螺栓的联接方式是目前现有技术无法实现的。C、液阻箱内的液阻除提供一定阻值的电阻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电机启动时的热容量,以防止水被汽化,如设置成该专利的形式,将会使液阻箱的有效体积大大减少,液体电阻的热容量显著降低。因此该专利不能被制造或者使用(该专利权人生产的也没有使用这种结构形式,而是使用专利号为:ZL03112809.2结构形式即上下盖板与轴套和外圆柱是电焊联接)。从以上可以说明:该专利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6条第二款“以所属技术领域人员能够实现”之规定,同时,即使认为它能被制造,也是一个改劣设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实用性之规定。
从该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该专利的主要目的与“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一致,即均是:提供一种由电机转速自控的,无刷的绕线电机起动器。所使用的方式基本相同,均使用水电阻,利用电机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达到的效果比“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相关规定,改劣设计适用等同原则,因此,也是相同的效果。次要目的是方便维修,因法兰螺栓的联接方式无法在该起动器上应用,而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专利号为200820068997.4 ,名称为“一种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申请时,尽管恶意实施了省略设计、迂回(退步)设计,仍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第22条和第26条之规定,是一个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同时也是一个危害社会安全,无法实施的改劣专利。从该专利申请人以该专利的名义,生产的“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产品没有采用该专利的相关技术就可以清楚地证明,该专利是一个没有实施意义的虚假专利。申请人申请该专利的目的不是为了改进现有技术,而是为仿冒他人专利技术及产品获得一个合法的“外衣”,达到“挂羊头,卖狗肉”的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专利号为200820068997.4 ,名称为“一种无刷自控电机液阻起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理应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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