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 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 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 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5.1.4 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5 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5.1.6 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7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8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9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5.1.10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5.1.11 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
5.1.12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13 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1 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5.1.13.2 防爆门和通风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