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2.1.2 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注: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5.2.1.3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应按承受9.8kPa的爆炸内压设计。
5.2.1.4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5.2.2 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5.2.2.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2.3 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
5.2.5 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5.2.6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5.2.7 除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施。
5.2.8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12%~40%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70~120℃。
5.2.9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5.2.10 采有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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