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主要是针对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仅仅“增安型/本质安全型”两种
一般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等类型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生产和使用。这一点实验室必须予以检查与注意。
各种防爆类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①隔爆型电气设备(d)。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②增安型电气设备(e)。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③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④正压型电气设备(p)。具有保护外壳,且壳内充有保护气体,其压力保持高于周围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压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部的电气设备。
⑤充油型电气设备(o)。全部或某些带电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⑥充砂型电气设备(q)。外壳内充填细颗粒材料,以便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外壳内产生的电弧、火焰传播,壳壁或颗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够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⑦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⑧防爆特殊型电气设备(s)。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部门制定暂行规定。送劳动人事部备案,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后,按特殊电气设备“s”型处置。
⑨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为防止爆炸粉尘进入设备内部,外壳的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并须加密封垫圈、转动轴与轴孔间要加防尘密封。粉尘沉积有增温引燃作用,要求设备的外壳表面光滑、无裂缝、无凹坑或沟漕,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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